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前发布公告称,自2023年6月2日起,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,后续年度税率自当年1月1日起实施。
RCEP对菲律宾正式生效后,在货物贸易领域,菲律宾在中国-东盟自贸区基础上,新增对我国汽车及零部件、部分塑料制品、纺织服装、空调洗衣机等零关税待遇,经过一定的过渡期,上述产品关税将从3%-30%逐步降为零。
RCEP对菲律宾生效后,全部15个成员均完成生效程序,并相互实施关税减让,协定进入全面实施新阶段。(来源:物流巴巴)